1.温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2.在温州好找工作吗?

3.新温州人廉租房申请的条件

温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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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2.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之内,即人均每月1310元以内;3.家庭现住房人均低于15平方米。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三类。如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联合审核三个程序。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

一、公租房如何申请:

1.如果租赁人员是在单位的话,可以向单位的人事部进行申请,人事部会有专人管管理。首先人事部会给你单子让你填,同时填上资料后由人事部统一交到住建部申请就好了。一般单位是按批办理的,我们只要等待结果就行,这样可以帮我们省去很多时间和精力。

2.申请公租房之前首先要先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这样办理起来才得心应手。比如办理公租主要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如果大家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上网搜索,或是向专业人士请教,这样方便我们日后办理。

3.公租房对申请人员有一定的财产限制,比如当事人在本地必须没有房产,简单的说就是在本地你没有住所,同时你也付不起市场上租房的租金。其次目前你所居住房屋的面积低于标准规格,那么你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二、纳入城区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区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无住房(含自有产权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下同)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在温州好找工作吗?

温州基本是民企的天下,用人机制很灵活,文字功底真要是好,去应聘OA还不错。但如果没有真正的特长,找个象样的工作还是不容易的。如果文字功底真的很好,我倒建议去试试媒体编辑记者之类的工作,前途更好些。

对于初来温州找工作的外来务工者,对于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有5件事必须知道下,这样才能让你在温州快速站稳脚跟。十年前的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区,曾有过小香港之称,当时在国内也算是名噪一时。虽然近几年,温州经济不如从前,但对许多务工者来说,温州仍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地方,即使没去过,也常听说过,大多数外地人来温州务工无非也就因为这个原因。

作为一个温州土著,自问对温州人才市场还是有一定的了解,以个人经历经验分享一点心得,可能会存在一些局限性,也不要太过较真。

没到一个地方,都要先了解该城市的大概布局,比如哪些区域是工业区集中地,哪些区域是写字楼集中地等情况。温州全市辖4个市辖区、5个县、2个县级市。其中龙湾区主要是法兰,铸钢等重工机械制造行业,瑞安市则是汽摩配为主,乐清市是中国电子,电气之都,永嘉区主要为泵阀制造行业,另外瓯海,鹿城则以生产鞋服类产品为主,但是鹿城区比例不广,主要分布在瓯海区。另外,苍南县,平阳县主要以印刷,皮革类为主。龙湾区,龙湾区,瓯海区是温州市主城区(市区),其余均为向县,县级市。

在任何一个陌生城市工作,住是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近两年,国内房价普遍上涨,温州最近虽然也受影响,但租房市场价格还算稳定,市区内普通一室一厅公寓大概在1000-2000元左右,如果是合租会更加便宜,相较于房价来说很良心。

另外,温州政府近几年打造旅游温州,实施“五年拆迁计划”,所有很多老城区基本都面临拆迁问题,所以在选择住所的时候,最好是找一些新开发地区,比如新城,滨海新区等。

温州城市公交很便利,完全可以满足出行需要,追求时间效率可购置一辆电动车,开车在上下班高峰期会很堵,并不是交通最优选择。

精准定位自身能力,确定工作方向。找工作前,首先明确自己的意向岗位,意向工作地点,预期薪资。

温州从瓯江时代进入东海时代,滨海新城是温州未来的发展地块之一,滨海拥浙南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开发、基础建设投入力度空前,随着新城热钱涌入、产业导入、人才流入,温州将在东进过程中完成高度城市化的目标。

新温州人廉租房申请的条件

你想说的是经济适用房吧?条件如下..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