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租房管理条例-南宁市租房文件最新
1.南宁规范租房标准 每间房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
2.南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3.南宁发文规范房屋租赁
南宁规范租房标准 每间房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作为广西首个明确住房租赁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出台,及时填补了南宁市在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范制度上的空白。
《通知》细则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违反规定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 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 2 人,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 卫生间。
四、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宿舍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单位承租住宅小区的房屋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符合前述第一、二、三条的标准。
五、本通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来源:930老友记 记者:刘庆、编辑:小粟
南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南宁市公租房沈申请条件: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南宁市公租房申请需要以下资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件、户口簿(核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原件);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共同申请人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核原件)。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南宁发文规范房屋租赁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新地产财经讯 6月10日,新地产财经从南宁市住建局官微“南宁住建”获悉,南宁市于近日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通知》直指“群租房”乱象问题,进一步约束了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等租赁房屋行为。《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通知》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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