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兰州公租房如何优惠老年人住

2.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兰州公租房怎么申请

兰州公租房如何优惠老年人住

兰州最新公租房政策-兰州公租房收费标准

兰州公租房优惠老年人住政策。

1、兰州市实施公租房优惠政策,对于大于50岁老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60岁的老年居民,租金折扣比率可以达到50%,减免金额可达到真实租金的最高标准的一半,减免年限为2年。

2、家人提供相应的老年养老证明文件,便可以继续无门槛收到年满老优惠。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单位集资建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住房;

(四)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渠道。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配建面积、套数、房屋移交的方式和时间。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八)社会捐赠资金;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十)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分担。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配建面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有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配建单位自行管理,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

兰州公租房怎么申请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法律主观:

本人及配偶在兰州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体办理方法和相关要求如下: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申请资料:A、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缴纳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B、租赁商品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当年内有效)、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3、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的当年办理提取,每年提取一次。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5、无房证明的再确认:申请人持兰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办理租赁商品房提取业务的,前台工作人员应对该无房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用职工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号码在中心贷款、提取和备案系统中进行检索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有房记录,无有房记录的予以办理;有有房记录的,不予办理;有有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经无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的事实后再予办理。因购房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再予办理。